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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车相撞 未必全是“车”的错 行人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人车相撞,大多数人都会把责任归咎于车辆驾驶人,其实不然。去年,我市发生涉及行人的一般交通事故72起,造成49人死亡,37人受重伤。这些事故中有一些是机动车违法造成的,但也有不少源于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去年9月3日凌晨,市区兴平西路发生一起致行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轿车驾驶人坦白,车辆碾压过行人,但未发生碰撞。通过调查,交警查清事发经过:当晚一行人跌跌撞撞走上马路中央,迟迟不离去。凌晨1时39分,躺在马路中央的行人被过往车辆碾压。经检测,该行人血液酒精含量达114mg/100mL。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去年12月10日,大永线3km+900m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视频监控显示,当日17时36分,走在马路边的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对向行驶的车辆采取了紧急制动,但事发突然,距离太近,导致人车相撞。行人随后又被另一辆轿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些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驾驶人发现前方有人就该将车停下,完全没考虑到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和车辆运动惯性。尤其是在夜间,当两车交会、灯光照射下,驾驶人往往会出现短暂失明。如果在这时横穿马路,驾驶人很难发觉,容易导致惨剧发生。”交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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