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警示

    雾天行车要警惕 小编支招5类危险路段

    第一类:靠近湖泊的路段最易发团雾

    经常驾车出行的老司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秋冬季节途经靠近湖泊的路段时,容易遇见奇怪的“团雾”——一团一团的,像飘浮的大气球一样,时有时无,司机好不容易摆脱一团雾的笼罩,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下一团雾却又在不经意间降临,等你意识到有雾的时候,已进入雾团中心了。

    据介绍,“团雾”一般出现在昼夜温差较大、无风的早晨,有时傍晚也会发生。所以,冬季行车,特别是出早车时,在思想上要有充分准备。目前正是“团雾”的多发季节,其实“团雾”是辐射雾的一种民间说法,是局部的水汽受辐射降温引起的,素有“马路杀手”之称。

    具体路段:

    京沪高速高邮段、京沪高速宝应段以及部分靠近水域的路段等周边地区,“团雾”比较常见。

    小编支招:

    当行驶中,观察到前方有“团雾”发生视线受阻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措施,确保车辆平稳停车,并留有余地。进入“团雾”前,如距离和车速都能满足变道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打开信号灯,减速驶入最右侧车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万一前方发生事故堵车时,能迅速进入应急车道避让通过,避免发生后车追撞。

    第二类:长下坡路段雾天多危险

    据介绍,长下坡路段往往也是特殊天气条件多发路段,加上行经长下坡路段,不少驾驶人往往习惯长时间踩住刹车,那样可能会导致制动器失效,再加上雾天条件下制动器敏感性下降;因此雾天下坡时,不要单纯依靠制动减速,还要选择低挡位降速;此外绝不允许空挡滑行或熄火滑行。

    小编支招:

    雾天途经长下坡路段时,应加强观察,减慢至适当车速平稳通过,没有情况不要紧急刹车。遇前方堵车,除非你在最右侧车道能无障碍进入应急车道避让通过外,不要再尝试变换车道。

    第三类:城郊接合部路段警惕“象鼻形”雾气

    经常在大雾中驾车的市民估计都有这样的感受,浓雾来临前,会有一个“浓—淡—浓”的反复过程,容易迷惑司机,降低司机的警惕性。据了解,专家将雾前这一“浓—淡—浓”变化称之为大雾“象鼻形”现象,可能与大雾降临前短暂的“大气同温”(水汽冷却会散热)有关。这种“象鼻形”雾气往往多发于城郊接合部路段。

    小编支招:

    “象鼻形”雾气当能见度降到200米到300米时,会突然出现一个短暂回升期,约在10分钟的时间内,能见度会回升到600米至700米,表面上看,雾像是要散去的样子,但大约30分钟到2小时内,能见度会迅速下降到100米以下,对交通产生极大的威胁。因此驾驶人应遇到浓雾突然降临,来不及进入就近的服务区时,应尽快把车停靠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打开雾灯、示廓灯和尾灯。等到视线恢复到一定程度时,尽快离开路肩,或根据实际情况到服务区找安全地带停靠。

    第四类:急转弯路段雾气最遮挡视线

    平日行车时,急转弯路段本来就属于事故易发地点,加上雾气遮挡、视线阻拦,急转弯路段即使只是薄薄的雾气,其实也蕴藏这巨大的危险性。

    小编支招:

    在雾区急转弯路段行车时,一般不要猛踩或者快松油门,更不能紧急制动和急打方向盘。如果认为确需降低车速时,先缓缓放松油门,然后连续几次轻踩刹车,达到控制车速的目的。

    第五类:“S”形道路雾天易追尾

    途经“S”形道路,前后车的间距不易控制,因此十分容易发生追尾事故。

    小编支招:

    途经“S”形道路,车辆应该尽量避开清晨和午夜雾气多发时段;如进入有雾区域,应尽量使用近光灯,这样,可以看清楚地面的标线,沿着标线保持方向,防止跑偏;在不确定前方情况的时候,用好汽车喇叭也很重要,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新媒体责编:wb001)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