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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将约谈市政府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1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其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被省人民政府约谈。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即将施行的《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在明确细化责任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等。

    李春田说,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还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处理;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整治;四是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机制,将车辆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五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规定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内车辆所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情况;七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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