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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警方破获广东省首例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案

    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往往是自行车“吃亏”,然而顺德一男子骑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留下倒地不起的摩托车驾驶员独自离开现场,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近日,顺德警方将交通肇事的逃逸嫌疑人抓捕归案。

    “自行车驾驶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逃逸,还是比较少见的,在广东省来说,今年也是首例。”据办案民警介绍,4月14日5时40分许,顺德北滘桃村工业区与基头大街的交汇路口,刘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左转时尾部与后方一摩托车发生碰撞,刘某事后逃离现场,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因头部受伤当场身亡。

    案发现场只留下两块干米粉,据黄某家属反映米粉并不属于黄某本人,办案民警根据现场摩托车倒地时的刮痕,断定黄某当时肯定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两块干米粉则应该是肇事车辆留下的。办案民警通过调查,锁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自行车。4月18日,民警将正在北滘某工厂上班的嫌疑人刘某抓获。当民警询问其为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时,刘某称并不清楚骑自行车也算是肇事逃逸,他见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地却迟迟不起身,心里害怕才赶紧离开现场的。

    行车的速度有限,而且事故中两人同样摔倒在地,为什么反而是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呢?经法医鉴定,就是因为没有佩戴头盔这一小小的疏忽,黄某在后脑着地时,受到猛烈撞击,从而无法救治。

    办案民警表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受伤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而刘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倒地人员进行施救,反而是离开了事故现场,这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民警进一步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顺德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此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顺德警方刑事拘留。

    据统计,2017年顺德辖区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中,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占比超过5成。为预防减少涉摩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顺德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5年保持下降趋势。今年以来,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宗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9%。交警提醒,驾驶摩托车时要按规定配戴头盔和其他防护装备,不随意变更车道,不在车流中来回穿插变道,不要抢黄灯、闯红灯,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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