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修订历时四年,最终以266条总条文数公布。其中,对于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的修订,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指引与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认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具体来看,新公司法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新公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得到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也同样受到规范,缓解“一股独大”的风险。其次,股东会职能被削弱而董事会职能增加,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立地位增强,有利于董事会集体决策服务上市公司发展。再次,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凸显,如监督股东缴资,可弥补监事会的能力缺陷,形成对上市公司事务的监督合力。此外,债券持有人更有途径参与到公司治理,增强了公司治理的债券市场约束。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刘运宏认为,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通过限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扩大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派生监事诉讼的诉权,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作用等方式,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职工的利益保护,建立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和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订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一定的积极性意义。
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新公司法在平衡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有效提升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等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致力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实习生 张欣怡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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