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

    私募基金首次纳入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迎来更加明确的管理边界。近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印发实施。与2018年版相比,《清单(2019年版)》首次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专家表示,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带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清单(2019年版)》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内容中提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其中,“基金管理”是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通过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范私募基金,仅要求不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即清单所指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这一主体,原则上不得以“基金管理”命名。实际操作中,如有注册名称中含有“基金管理”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对于确实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并未提高,也不设置准入许可或禁入规定。

    《清单(2019年版)》的发布,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将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对“伪私募”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国务院曾在2016年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但各地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一些以“基金管理”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违背行业发展规范,导致一些误导、欺诈、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以此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此外,私募基金行业还存在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各地存在准入隐性壁垒等市场准入难的问题。

    为此,《清单(2019年版)》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等,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将应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保障将私募基金及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制和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度、透明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成效显现,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充满活力、富有潜力的重要部分。但是,伴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准入难问题困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已久。曾有创投从业人士这样形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困难问题,“层层审批,限制颇多,只要有任何风吹草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停止基金注册”。

    清科研究中心董事总经理符星华表示,《清单(2019年版)》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着眼于破解私募基金行业准入难,特别是民营企业准入难问题。明确了政府对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管理的边界,通过更加规范透明的准入环节管理,力求将真正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企业与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其他活动乃至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区分开来,目标是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准入标准,降低准入门槛,破除隐性壁垒,鼓励支持优质私募基金企业充分发展。

    经济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经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实现私募基金登记注册数据及时推送。下一步,要持续对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将基金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共享,更加密切与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提高准入效率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认为,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既有破解私募基金注册难的考虑,又有加强管理和重点监控之意。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万家,资产管理规模逐年增加,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优胜劣汰和存量出清加剧,规范行业发展长期是好事,但对于创投基金要加快落实对创投机构差异化管理。

    符星华认为,负面清单将私募基金纳入管控,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将带来深远而积极的影响。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打着“私募基金管理”旗号却并不从事相关业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对于真正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市场准入将更加透明公正,准入隐性壁垒将进一步消除。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