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车生活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2016年10月5日,查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出行,朋友张某搭乘查某的车前往父亲家拿菜,查某未收取任何费用。行驶途中,因为避让不及,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查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查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为协商未果,张某将查某、陈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查某搭载张某去其父亲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好意同乘行为,应减轻其过错,减少赔偿数额,由其承担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我国民法总则第120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查某应张某的要求载其去父亲家拿菜,未收取原告费用,属好意同乘行为。不过,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或无偿加以区别。本案中,陈某、查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鉴于好意同乘的道德属性,应当肯定这种情谊行为背后的良好社会风尚,减轻赔偿责任符合我国的伦理价值观念。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应酌情减轻驾驶者查某的赔偿责任。因此,由查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负担20%的责任。张某的各项损失计31935.34元,审理法院判定,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险项下赔偿损失,剩余部分由查某赔偿3226.47元。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