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1日通过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规定提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按照该规定,在北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都将被扣押车辆。被查处两次以上的非法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将被暂扣驾驶证。
《规定》提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规定》中明确,驾驶人员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北京市将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
《规定》提出,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违反规定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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