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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公安厅警察总队通报上月两起典型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通报了2018年12月份2起典型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无证、酒后驾车翻入 40米深沟致4人身亡

    2018年12月15日凌晨1时55分许,李某强驾驶云SH9897号小型面包车(乘坐李某先、李某安、严某强3人),行驶至凤庆县扁乌线K51+100M处时,车辆驶出道路左侧路面,翻滚到约40米边坡下的水沟中,造成李某强、李某先、李某安、严某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肇事面包车为非营运车辆,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肇事车辆多次买卖。调查及检验、鉴定确认:驾驶员李某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车辆实际所有人严某强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拥有人,未充分履行管理义务,纵容李某强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机关依法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强承担次要责任。

    重型牵引车超车 撞上对向小客车致3人身亡

    2018年12月17日凌晨零时2分许,童某驾驶川C202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C3358号车,行驶至会泽县境内兰磨线K1838+200M处时,在超越同向由吴某某驾驶的云AV388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时,与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云AH8F33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相撞,造成云AH8F33号车驾驶人李某某和乘车人宗某某、陆某某3人死亡,5人受伤,川C20205号车、云AH8F33号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调查及检验、鉴定确认:童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童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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