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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四部门联手破解城市停车难

    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现增量精准供给、存量高效共享,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坚持科学规划、集约挖潜。深挖城市空间潜力,盘活现有资源,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承载能力和使用效率。坚持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完善停车治理体系。坚持建管并重、安全至上。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停车收费。坚持智能共享、多元拓展。提升城市停车设施质效,构建停车设施信息化发展平台,推动停车设施立体化、智能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低于15%,按照标准足额保障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停车问题有效缓解,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有力支撑现代城市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停车规划引导。各城市要及时开展停车设施普查,探索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摸清城市停车资源规模、构成、分布及收费等情况,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及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根据停车普查情况,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发展策略、布局和时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建设停车设施,除考虑社区基本停车需求外,鼓励统筹考虑片区需求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等改造,综合整治释放空间,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地方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在社区周边路段合理设置夜间限时停车区域,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按照因地制宜、区域均衡的要求,科学谋划城市停车设施项目,加强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库。在学校、医院、商业区、办公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围绕城市出入口和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推进公路客运站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大力推进AGV(智能搬运机器人)停车库等智慧化、立体化停车设施建设。支持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特种设备申报。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应用,推进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鼓励通过高位视频系统等方式进行收费。统筹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停车设施按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根据城市停车普查情况,统筹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完善和更新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布局、收费标准等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七)推广智能停车服务。整合泊位信息和资源,推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逐步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导航、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支持停车场智慧化、标准化改造,鼓励停车服务企业采用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停车智能化水平。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八)推进资源开放共享。制定出台共享停车政策,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区、办公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居住社区等场所停车设施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情况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的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平衡项目收益,进行城市停车设施规模化开发。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停车设施增设洗车、保养、汽配销售、便利店等增值服务,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鼓励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积极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规范管理居民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依法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在完善偿债措施、风险可控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企业债等专项债券。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探索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资金(REITs)试点工作,扩宽停车设施融资渠道。(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停车用地政策。结合实际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依法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二)培育良好市场环境。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深化停车服务企业交流合作,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停车设施产业化发展。加快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三)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类停车设施设备养护和维护的监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周边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及引导标志标识建设。严格限制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严禁在救灾疏塞、应急保障等道路上和人行道上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加强对停车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停车缴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要纳入公共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四)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未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完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政府网站或智慧停车服务平台公布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五)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编制云南停车设施建设指南,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制定云南省生态化停车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推广绿色生态的出行方式。推行全省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停车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将停车设施发展纳入全省“美丽县城”建设品质提升指标体系,补齐城市建设短板。(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权属,做好不动产登记。研究制定城市停车管理执法规范,规范停车执法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乱停乱放和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引导居民有序停车,规范居住社区停车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城市人民政府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二)推动有序发展。各地要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方式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停车问题,尽快摸清停车底数,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超前布局乡村停车场,建立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推进机制,切实推动城乡停车设施发展。

    (三)加强试点示范。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昆明市智慧停车水平提升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城市级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和社会用户停车体验。各地要总结推广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可复制、可借鉴的停车设施发展模式。(文/朱宏伟)

    (新媒体责编: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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