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地方新闻

    土改试点方案出台 改革谨慎推进

      呼唤已久的土改试点方案终于出炉了。

      1月10日晚,央视发布消息称,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关于此次土地改革的主要任务,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改革主要任务有4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对《意见》进行了审议,并在此次会议上提出土地改革的“三条底线”: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3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此次印发的《意见》指出,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在多位专家看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一直以来,在我国土地使用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存在公共设施用地用作商业建设的现象,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规范土地使用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河南农业大学经济学教授刘旗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而能否实现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则取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能否实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在现实中,许多土地征收用于商业建设,这与现有法律相冲突。去年,《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原本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中,但最终并未出现在议程中。

      在此次试点方案中提出,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这为试点的有序推进扫除了法律障碍。

      此外,此次试点选择坚持小范围试点,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并且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这显示出政府在推进速度上仍采取谨慎态度。”刘旗分析认为,几千年来土地改革都是一大难题,事关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则可能出现大乱。因此,在大胆改革的思路下采取先行试点再慢慢推开的方式,谨慎逐步推进是很有必要的。

      姜大明表示,土地改革的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新媒体责编:news)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