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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井陉县:男子醉驾无证牌摩托自伤也负刑责

    人民交通河北讯(记者常玉坤 通讯员李忠勇郝学廷)11月1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倒地受伤,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野王”牌二轮摩托车,沿上塔公路由北向南行至井陉县南方岭村村南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其摩托车倒地侧滑,造成该摩托车损坏,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自己负全部责任的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量刑时予以增加刑罚量。但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酒驾、醉酒和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都是严重违法行为,醉驾已经入刑,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性质更加严重,发生事故后,如果撞死撞伤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被判刑;如果自己受伤,除忍受痛苦、自担经济损失外,也得被追究刑责。因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和公众千万不要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必将为之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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