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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山小伙醉酒后被留车内过夜,不幸猝死!家属提出赔偿200万,谁负责?

    6月的一天清晨,家住萧山某小区的陈某跑到地下停车场,去看昨晚在其车内过夜的朋友小蔡。不料,却发现小蔡在车内不省人事。陈某拨打120,将小蔡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不幸身亡。

    经医院诊断,小蔡死亡原因为猝死。小蔡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从外地赶到萧山,与陈某等人发生激烈冲突,当地派出所多次介入协调,后通过“警调衔接”机制,将该纠纷流转至某街道调委会。

    跑友聚餐,小伙不幸猝死

    酿下赔偿纠纷

    小蔡,今年25岁,是名跑步爱好者,经常参加各类跑步活动并结识了一群跑友。出事的前一天晚上,小蔡与另外6名跑友在萧山聚餐,席间除了陈某和高某,其余5人都喝了酒。

    据同桌聚餐的6名跑友描述,小蔡喝醉了。陈某与2名跑友将其送到宾馆就住,但因小蔡未携带身份证,没有住进宾馆,陈某决定将其带回家。陈某用车将小蔡带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后,因小蔡体重较重,又在醉酒状态下,无法将其带上楼。思前想后,陈某将其留在车里过夜,并把车窗打开,但未料,悲剧发生了。

    调解介入

    析法说情厘清责任

    小蔡家属情绪较为激动,涉及当事人员较多,为防止调解过程中出现冲突意外的情况,参与调解的老娘舅王建龙和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开展本次调解工作。

    各方当事人刚入座,小蔡家属情绪激动,要求陈某等几名跑友给一个说法,而陈某等人则表示,当天是小蔡主动要求喝白酒,席间不存在劝酒行为,他们几人没有责任。各方各执一词,再加上亲属帮腔,调解现场场面一度失控,王建龙马上请辅警控制住现场,并将小蔡家属请到一旁,做好情绪安抚工作。王建龙对小蔡家属表示,为人父母,他也非常体谅他们的心情,但意外已经发生,眼下最主要的是妥善解决好与几名跑友之间的赔偿问题,早日了解该纠纷,让小蔡入土为安。

    安抚好小蔡家属情绪后,王建龙转而向6名跑友表明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你们与小蔡聚餐,对其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本纠纷中,陈某将小蔡安置在车里,并开了车窗,但对已经丧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者小蔡而言,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你们6人应对小蔡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王建龙的分析,6名跑友存在异议。于是,他列出一些饮酒出事的判决案例,6名跑友看了判决案例后,态度松动,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对小蔡家属进行一定的补偿。

    一波三折,跑友内部意见不合

    矛盾再起

    各方都有了协商意愿,第二轮调解围绕赔偿金额展开。小蔡家属表示,小蔡是家中独子,尚未成家,由于父母年纪渐大,小蔡是家中的重要劳动力,现在不幸去世,父母不仅受到沉重的精神打击,今后的生活也存在困难。家属们商议后,提出了200万的赔偿诉求。

    陈某等几名跑友则提出,他们7人作为跑友,已相处四年,类似的聚会也组织多次,小蔡一直称自己酒量好,且当晚所喝白酒,也是小蔡提出的,大家对小蔡的去世也十分悲痛,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但是200万元的赔偿诉求实在太高了,他们觉得不合理。

    为避免各方再起冲突,王建龙就本次意外中几名跑友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根据之前派出所的调查及几名跑友的描述,当晚聚会过程中,未存在刻意劝酒等行为,小蔡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结合法院的判例,小蔡本人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责。并劝导小蔡家属提出理性的诉求。在反复的协调下,小蔡家属与6名跑友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但未料,6名跑友之间起了冲突。

    高某提出,自己当晚并未饮酒,也没劝酒,小蔡由陈某护送,自己对小蔡在车里过夜一事不知情,不能与他们均等划分责任。其他跑友也都表示,均等划分责任不合理。陈某委屈地表示,因为自己没喝酒,大家商议让自己送小蔡,结果出了事情。

    小蔡家属看着几名跑友起了冲突,情绪变得激动起来。眼看场面陷入失控,王建龙马上把跑友请到另一间调解室,厘清他们内部责任。

    老娘舅依法析理

    终于妥善化解纠纷

    王建龙对几名跑友耐心劝解——

    首先,陈某护送小蔡是共同商议的结果,但陈某将醉酒状态的小蔡独留在车里过夜,属于没有尽到完全照顾的义务,在几名跑友中过错程度相对较大。

    其次,高某在本次聚会中,未参与饮酒,参考法院的判例,过错程度相对较轻。

    最后,其他4名跑友均参与饮酒,均等划分责任。听了王建龙的解释,陈某虽然不太能接受,但愿意按照法律进行赔偿。责任厘清后,各方就此达成协议,纠纷妥善解决。

    老娘舅说法

    关于酒后出事,同桌饮酒者是否应担责的话题屡见不鲜,对这个话题的结论,是肯定的。

    本案相较于以往纠纷的不同在于,同桌饮酒者的责任分摊不一,陈某承担了较多责任,而高某责任则相对较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纠纷,小蔡饮酒行为是导致小蔡猝死的诱因,同桌饮酒的几名跑友已构成了共同过失;而陈某将小蔡带走,却未尽到完全照顾的义务,是导致小蔡死亡的间接原因,因此陈某承担较大比重的责任,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对公平的裁量,最后达成了协议。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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