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10月16日14时21分,张某未戴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安大街交仁福路十字口时,被案管中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比对查询,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案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戴头盔”“无证驾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0月16日15时58分,李某某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208线522公里处,,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0月17日14时15分,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附近,被南城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南城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四】
2020年10月17日20时43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仁人路新华大桥至矿业公司路段时,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五】
2020年10月17日21时24分,杨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仁人路新华大桥至矿业公司路段时,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0月17日20时53分,杜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仁人路新华大桥至矿业公司路段时,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比对查询,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无证驾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0月17日14时10分,岳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交怀应路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7.6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300元的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的处罚,并将驾驶本记12分暂扣6个月。
3.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50元的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200元的处罚,并将驾驶本记1分。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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