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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执法不能“一划了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案件是常规案件之一,在基层法院当中占据相当高的比例,是对基层执法者的重要考验。

    由于农村地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乡间公路存在隐患等,很多发生在农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不仅会和车、人发生事故,还会和动物发生事故。动物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可它的行为却经常给机动车驾驶员带来损害或诱导事故。而且很多动物做出行为时主人并不知晓,或没有能力控制,要全盘把动物行为的责任推给主人又说不通。这更加给农村交通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性。

    近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牛而起的交通事故。起因是被告(文某某)牵着自家的一头大牛在路上走,大牛身后还跟着一只小牛,原告(起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跟随在牛后。双方行至黄瓜园镇把业村某路段,原告从被告及牛一行右侧超越通过时,被告家的小牛因受惊吓后踢到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致使原告及摩托车一起掉到路边的坎下,造成原告左足第五趾近节趾骨远端骨折、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某未尽到看管好自己的牲畜、起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起某某、文某某负同等责任。”但双方就本次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如何划分,以及损失的赔偿发生了争议,原告提起诉讼。

    元谋法院综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对自身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此时,文某某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起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合计2477.28元,扣除已垫付的356.2元,实际还应支付2121.08元

    文某某不服,认为起某某是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免除自己的责任。最终,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文某某支付起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量、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合计1600元。

    这是一场让人啼笑皆非的意外,更是对执法者的一次考验。虽然造成车祸的一方是小牛,但没有法律会约束、规范一只牛该怎么做,牛也不会从小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而起某某驾驶摩托车时,在一个很容易惊吓到小牛的范围内行驶,并选择从右侧超车,造成这样的结果实属必然。

    而文某某方面,正如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写:未尽到看管好自己的牲畜。可什么行为是没看管好呢,小牛没栓绳肯定是没看管好,但牛因为受到惊吓踢车算没看管好么?

    笔者认为不应该算,因为牛是受到惊吓才踢车。从另一种情况讲,即使牛拴绳了,受到惊吓也会踢到车,人给牛拴绳在这种情况下起不到控制作用。起某某明知非安全距离还要超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基于这个角度分析,文某某没看管好牛造成案件的责任实在是太小了,可以说没有起某某的冲动行为,就不会有整个事件,所以不管是起诉,还是上诉,最终的结果也都倾向于起某某责任更大,各负一半责任显然是划分失误。

    从整个过程来看,这就是关于钱的拉锯战。这场拉锯的根源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开始事发地警察大队作出同等责任的划分显然有些勉强端平一碗水的意思,难以服众。虽然无从得知作出认定书的执法人员心理,但从这个案件可以窥得,现阶段我国基层执法人员还存在水平普遍不高,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等问题。

    基层执法本就是个出力不讨好的活。人在基层,尤其关于交通事故的执法,需无畏酷暑严寒,东奔西跑,处理大量琐碎案件。再加上基层的社会关系网错综复杂,导致来自本地的基层执法人员在裁量时难以下手,最后让很多基层案件成为一锅糊糊,只有打到上级法院才能有个明断,而这样一层一层的处理方式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损失巨大。

    对于这种纠纷类案件,不能划分完责任就当成是处理完了,更应该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很多人觉得调解就是和稀泥,实际上这种想法过于片面。调解从来不比判决容易多少,甚至调解人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去促成案件的合理解决。基于法律准绳的调解是一种合理解决矛盾的方式,尤其是这种涉及小额赔偿的案件,更应该在基层执法时介入调解,争取让双方以恰到好处的方式解决这场纠纷,避免当事人苦等空耗,提升办案效率,更好地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实习记者/王蓝莹)

    (新媒体责编: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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