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云南弥渡:一男子科目一考试作弊被交警当场查获

    2022年1月10日,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现场,查获一名携带电子设备作弊的人员,缴获一套作弊设备,其中包含一个针孔摄像头、一个耳机、一部手机及信号接收器。

    当天中午15时许,大队在考试中心组织满分学习驾驶人进行科目一考试过程中,监考民警对考场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巡考时,发现一男子神色慌张,行为举止异常,凭借监考经验,监考民警初步判断这名男子有作弊嫌疑。随即对该名考试人员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上发现针孔摄像头、耳机等作弊工具,考试民警立即将该考试人员带离考场。经询问,史某某对自己利用电子设备进行科目一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史某某为祥云县某镇人,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驾驶证记12分,需要满分学习后参加科目一考试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史某某称:“自己只有小学文化,并且已经参加了三次满分学习考试,均不合格,于是便听信他人介绍,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取得联系,由陌生男子提供给史某某自制的考试作弊工具(用针线将作弊设备缝制到衣服内,在衣领上安装了微型摄像头)。史某某与该陌生男子两人商定,由史某某先垫付5000元现金作为定金,考试通过后再向对方支付3000元”。参加考试之前,史某某穿上装有作弊设备的衣服,在开始考试后使用作弊设备进行答题,企图以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没想到很快就被抓了现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大队依法对作弊考生史某某作出取消考试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决定。

    目前,交警大队已将史某某的作弊设备没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文/郑鹤源)

    (新媒体责编:caizhuo)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