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山东聊城:宽严并济服务群众 护航春运保安保畅

    今年的春运恰逢北京冬奥会举办、全国“两会”即将召开,高速公路车流量较之前明显增多,路面情况复杂,加上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这给高速公路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聊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一手抓“执法”,进一步加大查处“黑车”力度;一手抓“防范”,深入排查、清理各类涉路安全隐患,努力为市民出行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我们的执法故事(一)

    2022年2月8日上午,聊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高速公路执法二大队联合聊城高速交警东昌府大队在德上高速聊城南收费站执勤,上午11时许,一辆鲁A牌照的车辆下高速出站接受检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发现车上4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车涉嫌非法营运,于是将乘客和驾驶员分开询问,固定证据材料。经调查,该车4名乘客从济南不同地点上车,目的地分别为莘县张寨、俎店、妹冢,车费80元到100元不等,驾驶员不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毕后,向4名乘客宣传了乘坐“黑车”的危害,并为他们联系了正规出租车安全送回家。驾驶员孔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属于非法营运,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温馨提醒

    广大群众出行切莫贪图低价或方便而忽略了自身安全,应通过客运站或是客运公司官方平台等正规渠道购票,并在指定的站点上车,履行应有的安检义务; 车票作为购票凭证能保证乘车信息被完整记录,不仅车辆安全和服务有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日后维权也有据可依。同时,在目前复杂的防疫形势下,到客运站买票乘车,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做好防疫登记也是防范疫情传播的有力措施。

    我们的执法故事(二)

    “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该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性质,幸亏你们发现的及时,不然等拉上线再拆除就很麻烦了,需要多花好多钱,我们以后一定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施工。”日前,聊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高速公路执法二大队及时制止了一起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架设电力线杆,欲穿越高速埋设管线的行为,有力维护了路产路权,消除了道路安全隐患,也为当事人减少了经济损失。

    2022年2月7日,聊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高速公路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德上高速K202+572m处有施工作业,经现场勘察,该施工正在架设电力线杆,下一步将下穿高速埋设线路,且架设的电线杆距高速公路较近,存在安全隐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该违法行为,并耐心、细致地向现场负责人讲明了该施工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正确的施工方式,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方于2月8日将电力线杆拆除完毕。因执法人员发现及时,施工方积极配合整改,隐患已经排除,未对高速公路产生实际危害。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文/郝琦)

    (新媒体责编:caizhuo)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