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男子饮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被顶格处罚

    10月19日,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屡教不改的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顶格行政处罚。

    9月25日22时许,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库尔勒市建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国桥路段,准备拉货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对其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41mg/100mL,邹某某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执勤民警以案释法,解开了邹某某心中的谜团,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了是黄色车牌,是电动三轮摩托车,被纳入到机动车管理范围,驾驶人必须考取驾驶证、携带行车证才能上路行驶,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邹某某解释道:“我驾驶的是充电三轮车,应该是电动三轮车,不属于电动摩托车,我就喝了几口啤酒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过执勤民警再三普法,我才知道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电动摩托车,饮酒后驾驶就属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经过办案民警进一步调查,邹某某于2019年4月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四川涎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依法作出记12分、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此次他又在库尔勒市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顶格处罚,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个别迷失在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驾驶人一次挽救与一次警醒!(文/严万海)

    (新媒体责编:caizhuo)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