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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于5月1日起颁布实施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2月24日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8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解读这一《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责任划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总要求,《规定》明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统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宣传、考核评价等具体职责,以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细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责。

    三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机、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发展、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以及车辆所属单位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义务,以及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

    五是,规定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追究机制的要求,规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定期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等七项工作机制。

    《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创新制度设计

    《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补充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但就如何保障、如何适应,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补充。《规定》以此为基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格局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保障。

    二是明确细化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首先,《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等。其次,《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第三,针对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规定》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4个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切实厘清职责,落实监管。

    三是完善监督考核,保障责任制任务措施贯彻落实。《规定》对政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还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处理;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整治;四是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机制,将车辆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五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规定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内车辆所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情况;七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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