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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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