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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指向权力:北京交管局限制竞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其根据举报,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即人们日常简称的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确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一事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本月22日发布“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调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推进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工作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后,又一次调查认定国家权力机关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权力主体,都是公安机关,并且其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已经实施数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是自2013年起,而北京市交管局涉嫌上述行为的时间则更早,自1995年便未经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且延续至今,在《招标投标法》和《反垄断法》相继实施后,也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招标投标法》和《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处于重要地位。《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在2017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改。《反垄断法》的颁布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正式实施时间是2008年8月1日。由此可见,上述两部法律,即使是最后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也已经正式实施了近10年。在这么长时间内,对这两部如此重要的法律,两个执法机关都没有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来行使相关权力。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则是在这两部法律都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实施的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

    今年刚刚经过改革整合而成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上述两起有关国家权力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监管中,发挥了其制度设计功能,将监管指向对准了那些涉嫌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影响面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机构本身带有执法权的权力部门,让公众体会到了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危害性。

    北京市交管局未经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使得“北京市驾驶人在京违章,线下交纳罚款仍然只能到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即使通过设立在各网点以及部分执法站、交通队、车辆检测场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机或者工商银行ATM机,也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

    现时北京驾驶人被强制办理的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交通卡,虽然号称具有信用卡的功能,但银行对这张信用卡的用户却并不像对待其他信用卡用户那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给客户发送对账单,对欠款用户进行必要的提醒等等。而将普通银行借记卡也可办理的业务“升级”为信用卡,无非是将以活期储蓄利息为计算标准的滞纳金升级为信用卡的欠款利息,由此更进一步损害了驾驶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相关整改,不仅是北京市交管局的任务,发放信用卡的工行北京分行也要把信用卡用户的相关权益落实到位。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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