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环保

    噪声补偿应当成为硬约束

    城市要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施工,一些施工放在夜间进行,也能够理解,但发展正义与民生正义从根本上讲是相通的。施工单位即便给付了补偿金额,也应该尽最大力气把噪声降下来,努力做到施工不扰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监督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消除噪声,尽量做到少扰民、不扰民。

    为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减少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北京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夜间施工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对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需与居民商定。

    现在噪声污染日益得到了重视。比如在很多城市街头,都竖立着一块牌子,清晰标示着实时分贝。环境保护部通报的2018年1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显示,2018年1月全国各类环保举报中,涉及大气和噪声污染的举报最多,分别占54.3%和38.7%。而一直受到关注的广场舞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噪声污染问题。

    在各种噪声污染中,最严重的或者说最让人无法忍受的,很多时候都是在夜间发出的。拿城市工程来说,由于在白天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往往会选择夜间进行。可想而知,夜深人静的时候,机械轰鸣声、车辆人员嘈杂声,还有其他时不时跳出来的声音,简直像一把“杀猪刀”扎进耳朵,让人心烦意乱。对于想要进入梦乡的人们来说,这无异于一种煎熬,很多人为此焦虑烦躁,严重影响工作生活和学习。

    噪声扰民并非无法可依。2018年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噪声补偿,提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而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治安处罚法》也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警告后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出台上述《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仔细观之,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噪声补偿标准需与居民商定”。根据《征求意见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与居民协商确定。如果没能落实补偿协议,未按时足额发放补偿费用,则会被责令停止夜间施工。这对于约束施工单位,保护公共利益,都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

    产生噪声扰民需要给补偿,给了补偿是不是就可以肆意扰民呢?如果噪声补偿成为噪声扰民的护身符,那显然有违公众之愿,也背离了制度初衷。对于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来说,最理想的是没有噪声,可以安然入梦。换而言之,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虽然拿到了一定噪声补偿,但他们绝不会沾沾自喜,以为福利;而不受噪声影响的居民,也绝不会羡慕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以为自己“少了一块蛋糕”。

    噪声补偿绝不是可以噪声扰民的理由,施工单位应从中看到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维护安宁权的决心与努力。城市要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施工,一些施工放在夜间进行,也能够理解,但发展正义与民生正义从根本上讲是相通的,不能扬此抑彼,以一方为理由否定另外一方。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哪怕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付了补偿金额,也应该尽最大力气把噪声降下来,努力做到施工不扰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监督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消除噪声,尽量做到少扰民、不扰民。

    安居乐业这个“安”,当有“安宁”之含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需求与当下噪声防治能力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谁也不能把噪声补偿当成扰民挡箭牌,不能以为发放了补偿就可以随意制造噪声。希望把噪声补偿打造成一种法律硬约束,通过噪声补偿倒逼各方重视噪声污染防治,还广大市民清静安宁的生活工作环境。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