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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速收藏!你所不知道的对付老赖的新招儿!!

     

    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社会大背景下,传统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也基本告一段落,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诸多重大转变。在此背景下,过去以投资驱动型拉动经济增长造成了目前背景下,社会整体价值观念以及守法违约成本较低,导致“老赖”频出,逾期不履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义务层出不穷,笔者总结十余年来,在实践中担任多家不同类型企业法律顾问中遇到的涉及“债务违约”以及合同履行中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一些经验做以下分享。

    一、 债权实现方式的现状

    目前,针对到期债权实现债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自行催收阶段、委托律师以书面函件形式催收、民事诉讼执行方式催收。由于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以及预期违约成本较低等因素,债务人多数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欠款,最终,多数以民事诉讼及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

     

    二、民事诉讼及执行方式实现债权的弊端

    1、需要严格组织证据材料,以获得法院支持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起诉归起诉,最终能不能赢官司是后话。

    以供货合同,合同成立后,卖方按时发货完成,买方以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未经验收、未开具发票等为由抗辩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甚至反诉主张巨额损失赔偿等情形司空见惯,能不能收回货款是后话,能不能打的赢官司都难以保证。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债务人通常以未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缺陷等等理由拒付工程款,打官司过程中,如果该工程没有合同约定的明确工程价款确认方式或者工程未经结算,则诉讼程序中必然会涉及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巨大。

    民事诉讼程序在启动前,务必严格组织为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有证据缺失或诉讼程序中的意外变化,可能会导致部分诉讼请求甚至全部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按时缴纳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成本巨大,如未按时缴纳,按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处理。实践中,确有公司或自然人难以筹足前述费用,给自己的维权凭添更多障碍。

    管辖法院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会因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而确定管辖法院,如该等管辖因诉讼效率、司法环境、诉讼成本等各因素影响较大时,也很难突破诉讼管辖的限制。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地区差异较大,整体也不见得很乐观,造成诉讼、执行中掺杂更多法外因素,案件管辖的选择与确定在此便显得较为重要,但是,一旦双方因约定或法定确定管辖法院,则很难予以突破。

    诉讼及执行周期较长。

    该弊端为绝大多数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所顾忌,原因在于过长的诉讼及执行周期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以及需要付出更多成本。诉讼及执行周期过长,在短期内不会有所改观且有越发严重的趋势。主要原因包括:

    ①老赖在诉讼及执行程序中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赋予的合法权利故意拖延时间,如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延期举证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申请、恶意提起上诉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于“程序正义”的法律考量,一般未加干涉,此举直接造成了债权人诉讼期限的大幅延长。

    ②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案件积压严重。一线法官以每年220个工作日计算,除去开会、交流学习等时间,其实际承办案件数量对应的工作时间无法不相匹配,其工作繁忙程度可见一斑,由此造成了即使法官加班加点,也有大量案件积压、审理期限较长、案件审理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

     

    ③在案件执行阶段,同样由于案件大量积压,承办法官无更大精力协助债权人查控、变现老赖财产,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有限,造成执行难、变现难等境况,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损失,同时代理律师的案件处理效果不甚理想、时间投入成本更多,债权人对此也颇有怨言。

     

    实现债权方式的新思考

    既然惩戒老赖,维权收款这么难困难如此多,就不向老赖主张收款、惩戒老赖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经笔者团队多年的公司债权实现方式的总结,以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调查了解,我们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方式有以下思考。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已到期债权债务人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全部债权的,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方式取代民事诉讼。此时应充分考虑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性质、是否到期未清偿以及对双方长期商务合作的不利影响。

    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实现方式与民事诉讼相比的优势

    ①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老赖公司,即便经营困难,只能通过履行债务的方式避免公司破产。

    ②不必缴纳诉讼费及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③实现债权的周期更短、效率更高。此情形相比较民事诉讼实现债权方式优势较为明显,原因有二:一是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相比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要少很多,案件积压情况不明显或没有。二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周期更短,债务人通过和解或主动履行债务的可能性更大。

    ④必要时可通过该方式改变管辖法院为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改变原诉讼管辖的不利局面。

    ⑤举证责任更小,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仅需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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