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北工作站郑进丰 杨学勇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第四章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媒体近日接到保定市清苑区臧村镇西于庄村众多村民签名致媒体的一封信,信的内容是这样的:尊敬的媒体领导,我们是保定市清苑区藏村镇西于庄村民,2011年7月11日,我村村委会向我们十户村民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共占地20余亩建了学校,于2019年5月30日此协议已到期,为支持教育事业,在协议履行期间我们严格遵守条款的有关规定.到期一年多了,我们的责任田也得不到确权,我们也不知道建学校在我们的责任田是什么性质.经咨询,我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0年11月30日致信了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保定市清苑区教育局、清苑区臧村镇政府.12月9日我们收到了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的答复,其答复本着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和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我们非常高兴.我们百姓真正体会到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为百姓利益着想及负责任的态度正是我们百姓所期盼的.我们恳请媒体领导对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的领导为百姓服务的精神给予宣传及表扬,全国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都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学习,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中更加伟大.
(新媒体责编:syhz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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