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家住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的黄大爷因非法携带枪支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因黄大爷已年满70周岁,依照规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事情还得从5月29日上午说起。那天,东山峰管理区的陈奶奶在家休息时突然听见自家玻璃破碎的声音,上楼一看,玻璃像是被弹珠击穿,于是连忙向周围邻居打听,结果是邻居黄大爷用气枪打鸟时,误中了陈奶奶家的玻璃。黄大爷立即上门给陈奶奶道了歉,并于当天下午帮陈奶奶家换了一块新玻璃。5月31日,东山峰派出所所长余凯得知这个情况。
黄大爷一见警察上门,便明白了来意,主动将存放在三楼杂物间的气枪交给了派出所民警。经查,5月29日上午6时左右,黄大爷的老伴说自家玉米地里有麻雀啄食玉米苗,怎么赶也赶不散,便叫黄大爷取出家中气枪将麻雀打掉。直到陈奶奶找上门,黄大爷才知道一发子弹打偏,击中她家玻璃。
民警现场对黄大爷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收缴了气枪和剩余铅弹。黄大爷坦言,自己没有意识到私自使用气枪的危害,以为气枪不受管制。黄大爷对民警的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表示接受,承诺今后不会再犯类似错误。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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