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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澧县龙翔物流公司“6·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

    2021年6月5日,澧县龙翔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湘J7D925号重型厢式自卸货车在湖南省石门县所街乡添坪所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迅速响应,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深度调查,对物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6月4日晚,石门县新铺镇新铺社区居民唐某全驾驶湘J7D925号重型厢式自卸货车沿国道G241线自石门县南北镇往石门县新关镇方向行驶。6月5日1时30分许,行至石门县所街乡添坪所村一下坡右急弯路段(国道G241线+K1969),车辆侧翻于道路左侧,造成车辆及钢护栏受损,所载货物倾覆,唐某全受伤后当场死亡。

    当日2时10分许,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雁池中队接到报警后,中队长田志军带领民辅警迅速赶往现场,同时联系所街卫生院、石门县消防大队,并向所街乡人民政府报告。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组织人员有序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见证人询问等各项工作,并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给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石门县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后,在其他单位的协作下,于当日6时20分许将唐某全从车内救出,经现场医疗人员检查确认,唐某全已死亡。

    7月7日,石门县交警大队认定“6· 5”交通事故湘J7D925号重型厢式自卸货车驾驶人唐双全驾驶机动车在急弯下坡路段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经石门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由大队长覃志刚为组长的湖南澧县龙翔物流有限公司“6·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大队纪检、法制、事故处理、秩序管理、车管、督察、安宣等部门负责人为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6·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调查组通过北斗车联网服务平台轨迹查询、查看车载视频、走访有关当事人、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结合现场道路情况、车辆技术鉴定以及现场路面痕迹,分析认为驾驶人唐某全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在驾驶机动车时急弯下坡路段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在急打方向时离心力过大导致车辆侧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组前往澧县对龙翔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情况进行了深度调查。调查发现澧县龙翔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所属165台货运车辆均系从澧县某公司购买,全部挂靠在龙翔物流公司名下,由龙翔物流公司担保以办理按揭贷款,该公司实际上没有投入和参与经营,属于“空壳公司”。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教育培训、管理监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漏洞。

    澧县龙翔物流公司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制度执行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调查组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龙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安全生产管理员胡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车祸猛于虎、安全牢记心”。物流企业和驾驶人都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刘宏 伍先林)

    (新媒体责编:syhz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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