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别让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一文读懂日常生活中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很多人觉得,寻衅滋事犯罪离日常生活十分遥远,事实上,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就藏在日常口角争执、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当众随意辱骂他人、酒后肆意滋事等常见场景之中。很多人只因一时意气用事、逞强耍横、肆意妄为,不仅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破坏邻里与公共环境,更会触碰法律底线,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为帮助广大群众厘清法律边界、认清冲动代价,检察机关结合辖区真实判例,以案释法详解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规定,提醒大家遇事冷静克制,规范自身言行,守住守法底线。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行车纠纷心生不满,迁怒劝架路人持刀伤人

    被告人王某在幼儿园门口,因行车通行问题与路人李某发生口角纠纷。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张某、陈某好心上前劝解,不料王某情绪彻底失控,无端迁怒两名劝架群众,与二人发生激烈口角。
    随后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眼部、陈某颈部划伤,造成张某眼睑裂伤、眶骨骨折、左眼外肌断裂,陈某颈部开放性损伤、急性失血性贫血。经司法鉴定,两名被害人伤情均构成轻伤一级。
    案件释法:本案虽起因于行车小纠纷,但矛盾本已平息,被告人无端迁怒无关劝架人员,针对不特定路人随意持刀伤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最终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二:酒后失控损毁公物,殴打履职保安获刑

    被告人赵某酒后情绪失控,在小区单元楼洞内肆意发泄情绪,多次脚踹电梯操作按钮,砸毁电梯厅公共座椅一把;小区保安周某见状上前劝阻、处置现场情况,赵某又无故动手殴打保安。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电梯操作盘维修价值共计3600元。另查明,赵某此前存在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释法:被告人赵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小区公共财物,同时随意殴打正在履职的保安,扰乱小区公共秩序,兼具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两项违法情节,情节恶劣。最终被告人赵某以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三:发泄私人负面情绪,无故损毁他人私家车

    image.png
    被告人吴某与涉事公司、车辆车主均无任何私人恩怨、经济纠纷及过往矛盾,单纯为发泄自身负面情绪,在公司门外公共道路上,使用硬物划伤员工刘某停放的私家车,造成车辆前轮胎破损、前保险杠大面积刮擦损毁。
    经价格鉴定,车辆维修损失共计26000余元,损毁财物数额较大。
    案件释法:行为人无任何合理纠纷缘由,出于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的目的,任意损毁他人私人财物,破坏公共道路周边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被告人吴某以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律要点科普

    一、刑法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关键法律边界提示(大众高频误区)

    很多群众容易混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在此明确区分核心标准:
    1. 因明确私人纠纷、针对性伤害特定对方:比如双方吵架后互殴、因债务纠纷打伤对方,一般认定故意伤害罪;
    2. 因明确纠纷故意砸毁对方财物:一般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发泄情绪、针对不特定人员或财物滋事:无论起因大小,均认定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温馨提示

    遇事三思而后行,文明守法筑安宁。

    一是克制冲动情绪,摒弃逞强陋习

    面对生活琐事、邻里摩擦、通行口角等日常小矛盾,始终保持理性沟通,切勿一时上头动手伤人、当众辱骂恐吓他人。坚决摒弃“争一时长短、耍一时威风”的错误心态,明白冲动没有赢家,出手即是代价。

    二是严守行为边界,不碰违法红线

    自觉约束自身言行举止,严禁随意损毁公共设施、他人私人物品,杜绝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不在商场、小区、道路、校园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恪守社会公序良俗。

    三是理性化解纠纷,依靠合法途径

    矛盾纠纷无法自行化解时,优先选择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报警求助、法律诉讼等正规合法渠道维权。切勿私下打击报复、纠集他人聚众闹事,避免小矛盾升级为刑事案件,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供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李海洋

    (新媒体责编:wa123)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