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起,20座、40座客车浙江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期结束,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费。
浙江省自2012年8月1日起,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调整后原属一类车的20座客车划分为三类车,原属二类车的40座客车划归为四类车。此前,为平稳实施调整工作,对2012年6月30日(含)前购置的浙江省20座和40座客车,安装并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支付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其通行费标准费率及车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该优惠政策将于2018年7月31日24时结束,届时,所有享受优惠的20座、40座客车将统一执行现行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即:20座客车0.8元/车公里,车次费10元/辆次;40座客车1.2元/车公里,车次费15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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