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经河北省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房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1月22日晚,房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吃完饭,房某开车回家,由于晚上雾大,视线不好,房某自己也不清楚开到了哪里,突然他看到前方有警灯闪烁,连忙将车开进路边一个大院内。
正在里面工作的民警看到有社会车辆进入,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此时,房某看到“交警大队”字样,这才意识到自己将车开进了交警队。情急之下,房某称自己喝酒了,是来投案自首的。民警也闻到了房某身上浓烈的酒味,于是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3.0mg/100ml,随即将其带去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房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4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房某是为了躲避检查才进的大院,在这之前他并不知道这是交警大队,因此未认定其自首。
案发后,房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坦白了酒后驾车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决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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