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1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山东将施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公路视频监控、收费站过往车辆信息等共享机制,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旅游客运企业按照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
《规定》明确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义务,以及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建立事故信息通报、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安全问责、安全隐患日常管控、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安全责任约谈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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