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28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随着交通建设进程加快,重大项目越来越多,且大多位于山区沿海,工程难度大,保障工程质量与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而自2017年起地方铁路等轨道交通工程由国家监管调整为地方管理,迫切需要地方立法。
《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以及地方铁路和城际铁路等轨道交通工程。明确了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以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应责任。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同时,《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如果担任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由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如果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编制、组织论证、报审以及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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