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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等10种常见的主观故意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打转向灯、打电话等行为将受处罚,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电动车登记需进行安全教育

    走在南宁的大街小巷上,随处可看见电动自行车来往穿行。截至今年6月,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70万。电动自行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了如何规范管理的问题。这既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管理部门和立法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原有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道路服务与监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特别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与行车规范、占道施工与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陆宏康介绍说,新条例注重全面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不仅仅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细化和补充,还是一部体现南宁特色的综合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近几年来,南宁市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模式,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公安部的好评。新条例吸纳了这一作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当对其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条例》规定了具体的教育方式,即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电动车危害交通安全行为将受处罚

    《条例》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对电动自行车行车中常见的转弯无明示、夜间不开灯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突出问题,作了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如果违反,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同时,为了更好地整治道路上出现的飙车行为,《条例》规定,违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属于非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一旦发现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300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500元罚款。

    《条例》还把“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明确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表明的时间;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时限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

    交通违法行为与信用挂钩

    礼让斑马线是南宁文明交通秩序的一个缩影。为更好地规范这种良好社会风气,《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等依法应当减速行驶的路段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同时,《条例》规定,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通行时,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条例》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等10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了个人信用管理。

    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介绍说,交通行为是社会征信的重要一环,将10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一是只与个人信用进行挂钩,而未将单位信用纳入;二是只针对带有主观故意,且性质较为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个人信用记录。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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