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午12时许,双峰交警大队二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在甘棠镇仓塘街上有辆黑色越野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纠纷。二中队民警立即出警,在甘棠镇湖禧冲村路段査获黑色越野车和另一小车,民警对这两辆车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湘K8H8**黑色越野车所悬挂的车牌号中原来的“E”,被人用字母“8”代替,该车系变造车牌,同时民警在车里发现该车还非法加装遥控警报器。
经询问,当事人贺某某称,车牌号湘K8H8**其中的 “8”是他在青树坪一家汽车装饰店购买的字母粘贴而成,报警器是一个多月前花二百八十元在网上购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贺某某因非法安装警报器,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贺某某因变造机动车号牌,罚款35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娄底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机动车号牌如居民身份证一样,是车辆的“身份证明”。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种投机取巧,以身试法换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请杜绝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安全守法出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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