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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新规出炉 将从5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上午,南宁市交警部门最新发布了《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据悉,该通告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同时,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促进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文明出行,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听从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现场交通指挥。

    二、同方向有三条及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含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统称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但同方向仅有三条机动车道且已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除外;同方向最左侧车道已设为公交专用车道且其余车道数有三条及以上的,公交专用车道的相邻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三、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设有主路和辅路的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行人和摩托车、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汽车列车、教练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的面包车(含2014年以前注册登记的符合面包车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的小型载客汽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封闭式货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通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在前述禁止通行范围内;

    (二)城市快速路的主路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三)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时,应当按照出入口设置的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从事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相关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实施,确保作业安全、规范,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安全防护(疏解)方案要求,配置交通疏导员、疏导交通。相关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调整或者暂停,待影响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改变、占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

    六、禁止轮式专用机械车、原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七、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八、对下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全日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吸污车(含吸粪车、清污车等)等从事工程建设、市政管养等相关运输或专项作业的车辆(以下简称城市工程运输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二)全日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枫林路段)、竹溪大道、厢竹大道、邕江大桥;

    (三)每日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公路客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在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依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的除外。

    前述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九、由本市各客运站进出市区的班线公路客车应按以下指定线路通行:

    (一)埌东客运站:由三岸互通立交桥进入市区,经民族大道、仙葫大道进站;出站经青林路、仙葫大道、民族大道、三岸互通立交桥离开市区或经青林路、仙葫大道、五合大道离开市区;

    (二)金桥客运站:由那安快速路、昆仑大道(由东往西,至金桥客运站)进站;出站经昆仑大道(自金桥客运站始,由西往东)、那安快速路离开市区;

    (三)安吉客运站:由南武大道或者安吉收费站进入市区,经安吉大道(由北往南,至安吉客运站)进站;出站经安吉大道(由南往北)、安吉收费站或经南武大道离开市区;

    (四)江南客运站:经由那洪大道(银海大道以西)、朋展路、迎凯路、朋云路进站;出站经迎凯路、星光大道(迎凯路至龟背桥段)、银海大道(由北往南)离开市区;

    (五)西乡塘客运站:由石埠收费站或者G324国道,经大学西路(由西往东,至西乡塘客运站)进站,出站由大学西路(自西乡塘客运站始,由东往西),经石埠收费站或者G324国道离开市区;

    (六)凤岭客运站:由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南宁火车东站东送客平台进入凤岭客运站三层进站平台,出站由凤岭客运站地面层、站南东路、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离开市区。凤岭客运站离站空车蓄车线路为沿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站南一支路、凤岭北路、站南东路、高坡岭路、长虹路、凤凰岭路至蓄车场,空车进站线路为沿凤凰岭路、双凤立交桥、凤岭北路、站南一支路、站南东路,进入凤岭客运站地面入口。

    十、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属于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

    十一、允许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的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摩托车,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有统一的外观标识;

    (二)驾驶人穿着有统一标识的服装;

    (三)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通行证,且驾驶时随车携带;

    (四)正在执行应急抢险、公共服务、执勤执法任务。

    十二、禁止机动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除公路外)鸣喇叭。

    十三、在以下区域试点设立交通宁静化街区(以下简称宁静街区),禁止超过车辆定置噪声限值(85分贝)的车辆在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宁静街区,宁静街区内禁止非机动车鸣喇叭:

    (一)由滨湖路、双拥路、桃源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民族大道、茶花园路、长湖路合围而成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由五象大道、体强路、歌海路、平乐大道合围而成封闭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三)由铜鼓岭路、青林路、青环路、雷公岭路合围而成封闭区域(包含以上道路)。

    十四、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上,禁止车辆在没有停车交通信号指示的区域停放,在有停车交通信号指示的区域,应当按信号指示将车辆停放在允许本类型车辆停放的停车位、停车带或者停车区。

    机动车临时停车的,应当在没有禁止停车及法律允许的地点实施,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完货物或上、下完人员应立即驶离。

    十五、非机动车在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或停留;路口设置有非机动车候驶区的,只能沿指示标志、标线、非机动车道顺向或道路右侧通行方向驶入候驶区;进入路口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横道线范围内、渠化岛外或候驶区外停留,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可以停留的除外;

    (二)在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行人;

    (三)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时,应当避让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并只能沿道路右侧通行方向通行人行横道;

    (四)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避让行人。

    十六、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上,每日7时至20时发生机动车(除摩托车外)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处置,并立即自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

    (二)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车辆能够自行移动。

    十七、通行证的申领程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申领通行证的申请。

    十八、本通告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外环高速公路”是指由S5101南宁外环高速(安吉互通立交至玉洞西互通立交段)、G7201南宁绕城高速(玉洞西互通立交至石埠北互通立交段)和G80广昆高速(石埠北互通立交至安吉互通立交段)组成的高速公路环线;

    (二)“绕城环道”,是指由那安快速路(安吉东收费站至那马北互通立交桥)、原绕城高速南环(那安快速路至原玉洞收费站)、银海大道、那洪大道、洪历路、三津大道、西明大桥、罗文大道、高新大道、安吉大道、高安路、G75兰海高速(安吉收费站至安吉东收费站段)组成的道路环线;

    (三)“快速环路”,是指由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和厢竹大道及连接以上各道路的各立交桥组成的城市快速路环线;

    (四)“本市区籍”,是指车辆登记地为南宁市(不含武鸣区及市辖各县),且登记住址为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

    十九、本通告内各道路环线、数量相关的“以内”、“以外”、“以上”、“低于”的表述,除有特别说明的,均不包含本道路(路段)、本数量。

    二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31日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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