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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这对于石家庄地铁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也标志着石家庄地铁正式进入了依法规划建设、依法运营管理的法治化轨道。
石家庄市即将正式
进入“地铁时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增长迅速,交通压力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等特点,是目前被公认为影响各大城市发展的最重要的交通方式,对城市土地利用和产业布局以及人口的合理分布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而且还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河北省重点建设工程,是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号工程”。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轨道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项目自2012年9月开工典礼以来,工程整体进展顺利。2016年完成投资57.6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94.4亿元,建设速度和工程管理得到了省、市政府的充分认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多次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
目前,在建的石家庄地铁首开工程30公里(包括1号线一期23.9公里和3号线一期中间段6.38公里),已于今年2月20日开始“试运行”,计划6月底载客试运营。2017年,新开工程50公里(包括2号线一期16.2公里、3号线一期两边段13公里、1号线二期12.7公里和3号线二期8.1公里),计划于2020年前建成投运,形成市区东西南北贯通的轨道交通骨干线网,运营总里程达到80公里。
同时,石家庄市正在编制新一轮的“三网合一”(市域快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实现全市域轨道交通线网覆盖,加快建设轨道上的石家庄。
轨道交通需要法治保障
轨道交通的发展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强中心城区辐射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发展又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制定《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用法律来保障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石家庄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之后迅速启动,按计划如期进行。2016年6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及时做出工作安排,制定十项工作流程,一一抓好落实,并到西安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还将《条例草案》文本在市人大网站和《石家庄日报》进行了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该《条例》涉及面较广,综合性、专业性较强,市人大常委会还邀请了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在制定过程中,立足石家庄市实际,认真研究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条例经2016年10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2016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弥补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法规的空白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时洪斌介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内容涵盖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区与设施保护、运营管理、安全应急、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弥补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法规的空白,也为促进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运营安全,加强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支撑。
据了解,《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九条。
第一,关于执法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解释,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是享有国家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且能独立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某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而成为享有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石编【2011】7号文件明确赋予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征迁与建设、资金筹措、运营与管理及工程沿线综合开发工作”。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并借鉴西安等外地市地铁管理体制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规定“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关于处罚授权。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车站、车厢等既是企业经营场所也是公共场所,其秩序管理和环境卫生属于“公共事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关于授权执法的规定。同时,借鉴南京、郑州、上海、西安等城市出台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验,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线长、点多、面广,影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的特点,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关于特许经营。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因此,将《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关于宣传和教育。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共安全,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做好轨道交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建设,推动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关于保护区及设施保护。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加强保护区和设施保护管理,《条例》对保护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和完善,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第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一方面强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置了行政处分条款;另一方面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幅度。
打造人民满意、政府放心、专家喝彩工程
石家庄市轨道公司负责人表示,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将深入贯彻实施《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努力推进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轨道公司将把《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面向轨道办、轨道公司、各参建单位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题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学好、用好《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面向广大市民,做好《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普法工作,将条例深入到千家万户,争取营造更加有利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社会氛围。
石家庄市轨道公司将严格落实住建部新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检查指南》,坚决贯彻执行省市大气污染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狠抓扬尘治理、完善隐患排查、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坚决杜绝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目前,石家庄市轨道公司运营分公司11个部门349个岗位2000余名员工,已全情投入到“试运行”工作中,试运营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全部进入实战状态。备受社会关注的地铁票价方案,市物价局已举行听证会,预计在试运行结束之前完成审批。《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即将向社会公布。
石家庄市轨道公司负责人表示,将诚恳聆听社会各界的合理化建议,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体验。并与发改、规划、建设、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在提供低碳、绿色、环保出行方式的同时,把地铁工程打造成人民满意、政府放心、专家喝彩的百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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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本报记者 王静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石家庄地铁正式进入了依法规划建设、依法运营管理的法治化轨道。那么,该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同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对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条例》做了明确设定: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对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条例》做了明确规定: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乘客有七种情形禁止乘车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条例》规定,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乘客应当正确使用电扶梯、自动售检票机等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车厢内禁止骑(滑)代步工具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卡)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如果违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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