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评论

    决不能让景区管理滑出“安全轨道”

    各行各业复工复产都要安全先行,尤其是旅游景区,游客多、管理环节多、安全风险点多,一定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按照能够抵御各种突发意外情况的最高最严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宁可让安全责任过载,也不让安全责任缺位,宁可超前设计配置景区设施设备的最大安全承载能力,也不能让景区设施设备遭遇恶劣天气时不堪一击。

    8月19日下午,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虎谷峡景区内,一处1000米长的高空玻璃滑道在营业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游客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虎谷峡景区发布声明称,当天部分游客在乘坐下山玻璃滑道时,因突降暴雨、滑速过快,导致人员发生碰撞造成伤亡。

    游客到景区游玩,景区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景区应该确保向游客开放的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这种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质量安全,二是日常管理维护安全即运行安全。

    正如建设水库大坝时要考虑在相关流域可能遇到的极端天气、最大洪峰,作出有针对性的过载保护设计,使大坝能够抵御“××年一遇的洪水”以及其他意外情况,景区管理运营相关设施设备也是这个道理。高空玻璃滑道等游乐设施并不总在风和日丽的环境下运行,难免会遇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景区不能只按照“风和日丽”的正常环境来设计游乐设施的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措施,必须有未雨绸缪意识,考量到各种突发意外情况尤其是自然灾害的侵袭,根据突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风险压力,顶格设计游乐设施的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措施。这样,游乐设施在突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其他意外情况时,才能具有应对风险能力,不至于被击穿安全底线。

    虎谷峡景区的一场暴雨,让高空玻璃滑道出现了游客死伤的安全事故,验出了玻璃滑道的安全成色和景区的安全底线。由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可以推知,景区未做好以下工作——将突降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纳入玻璃滑道等设施的安全管理方案之中,顶格设计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暴雨引发景区安全事故,责任不能完全推给暴雨,景区在相应管理环节上难辞其咎。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相关安全事故之后,常有责任单位将事故责任一股脑儿推给大风、暴雨等,不仅违背了常识,也违背了安全管理规律。诚然,有些事故确属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天灾,但如果“天灾”很容易就超出了相关设施设备的最大安全承载能力,就应当深究该设施设备的最大安全承载能力设计是否合理,以及设施设备产权方、运营方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对此次虎谷峡景区高空玻璃滑道由突降暴雨引发游客碰撞伤亡事故,应全面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如果最终调查认定,是由于景区或有关监管部门研判不足,为玻璃滑道设计的最大安全承载能力过低,制定的配套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让玻璃滑道一遇暴雨就滑出了安全的轨道,那么这就是一起人祸。

    决不能让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担任相关设施设备的“安检员”,因为如此“安检”往往伴随着事故,教训极其惨痛。各行各业复工复产都要安全先行,游客多、管理环节多、安全风险点多,一定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按照能够抵御各种突发意外情况的最高最严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决不能让景区管理滑出“安全轨道”。宁可让安全责任过载,也不让安全责任缺位,宁可超前设计配置景区设施设备的最大安全承载能力,也不能让景区设施设备遭遇恶劣天气时不堪一击。一定要向游客提供最全面、最到位的安全保障,才能避免安全责任滑轨,避免“人祸”发生。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