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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治“赈酒”陋习,既不能缺位也不应错位

    “现在少多了。”近日打电话回家,问起老家如今“赈酒”情况,父亲这样回答我。我长舒了一口气,这事儿终于有所收敛了。

    我老家在湖南石门县,地处湘西北武陵山区。所谓“赈酒”,亦叫作“整酒”,是当地一种历史悠久的民俗。谁家有红白喜事,定好日子,请个厨师,找几个“帮忙的”,邀请亲朋好友上门来“吃酒”,受邀的客人会以户为单位,在主家账本上“写个人情”,随点份子。

    客观上来说,这样的民间交往形式全国都有。但因为种种原因,前些年老家“赈酒”却走了样、变了味,一度泛滥成灾,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人情负担,让人苦不堪言。

    从我记事开始,就经常听父母念叨“赈酒”的压力。父母在老家做点小生意,跟方圆数十里的很多乡邻都要打交道。用他们的话来说,别人看得起,请了你,不去面子上过不去,去了人情负担背不起。有一年他们粗略算了下,全年“赈酒”花了五万多块钱,几乎是花光了他们全年的劳作收入。

    老家对“赈酒”陋习的治理,始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行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的要求,省市县迅速出台“限宴令”,规定除了婚丧嫁娶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不准违规“办酒”。通过立规矩、严纪律、强监督,老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赈酒”之风迅速扭转。

    遗憾的是,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限宴令”对普通群众并无约束力,民间“赈酒”之风依然如故,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与“赈酒”相伴而生的攀比浪费、人情负担,早已成为压得城乡群众喘不过气来的大山。可以说,谁都知道“赈酒”危害大,但就是没法“踩刹车”。

    从记者多方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自去年以来,石门县开始多管齐下治理民间“赈酒”陋习,采取的是官方推动、民间自治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用宣传教育引导民风转变,并把倡导城乡文明“赈酒”新风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范畴;另一方面,以村规民约带动乡风自治,发动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对群众进行劝诫引导。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有人将“赈酒”看作民间自发行为,并且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地方政府介入治理,有权力错位之嫌。

    在笔者眼中,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倡议,发动民间自治力量参与治理“赈酒”,至少从两个方面来说是理所当然的。第一,民意有基础,百姓有期待。正所谓“民之所望,政之所向”,老家群众对“赈酒”早已深恶痛绝,地方政府如果以这是私事、不违反法律为由视而不见,其实也是“缺位”的表现。

    第二,民间“赈酒”之风盛行,群众对此苦不堪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病”,并且还无法自愈,必须有“良医”把脉开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地方政府理应当仁不让地把“赈酒”管起来。

    从记者采访调研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老家治理“赈酒”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一是取得了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不能乱“赈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二是乱“赈酒”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大多数群众反映人情负担大大减轻。

    在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效基础上,要持续抓好治理民间“赈酒”陋习这项工作,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首先,要长抓不懈,不能“一阵风”。任何一项社会建设,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必须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定力,在宣传教育、劝诫引导、典型示范、发挥基层自治功能等方面持续发力,在潜移默化中移风易俗。

    其次,地方政府不能“错位”,切忌采用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就治理“赈酒”这项工作来说,地方政府既不能缺位,但发挥的作用应该定位为倡议引导、鼓励自治。如果突破这个边界,强制执法、粗暴干涉,那就是“错位”了,不仅达不到效果,甚至引发群众反感,激化矛盾,破坏干群关系。因此,在治理“赈酒”陋习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应错位,须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精准施策。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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