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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岗位适合度”拒录第1名应有更令人信服的理由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未被湖北省保密局录用,而该单位给出的理由是“由于与你一同进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成绩排名第二),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据媒体报道,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化名)不服这一结果,在信访无果后状告湖北省保密局,近日被法院驳回。

    都知道,公务员招录有着严格程序,基本上均采取以笔试加面试构成的总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如果说,笔试成绩具有一定偶然性或笼统性,那面试正好有所侧重和补充,同时也包含了对“岗位适合度”在内的综合能力的考察。

    报道说,夏敏不仅总成绩第一,而且面试成绩也比第二名明显要高,涉事单位说第二名“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究竟持何依据,显然需要更多解释。

    要知道,《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说,“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考试成绩已有量化排名,“岗位适合度”语义含糊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理应给出明细说法,以免被质疑暗行猫腻。

    再从两人的背景来看,当事人夏敏不仅熟悉法律,且于2013年获湖北省保密局颁发的湖北省保密干部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以及所在地市级保密局2015年颁发的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级市保密局发文成立全市保密检查督查组,任命她为副组长。这似乎也支撑起了她跟相关岗位的职位匹配度。相形之下,第二名此前工作与法律和保密工作几乎不沾边。

    鉴于此,用人单位宜给出更令人信服的解释,以消解夏敏及众人心中的疑惑。考虑到有关部门自说自话或难令人信服,或许由中立的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调查。

    在该案中,涉事法院驳回夏敏起诉湖北省保密局的诉讼请求,并不能表明,该单位以“岗位适合度”为由拒录第一名的合理性——因为决定录取与否的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当地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无论如何,涉事单位以“岗位适合度”为由拒录第一名,原因不能不明不白。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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