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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发朋友圈就解聘 是公私不分

    近日安徽六安市一女子称,自己入职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约3个星期后,就被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女子到公司询问,被告知原因是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涉事公司回应: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辞退是因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工作效率不高。

    公归公,私归私,公私要分明,既不能以私废公,也不宜以公废私,这本是最起码的处事原则。

    日前国办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务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否则或将被追责问责;也就意在提醒官微、官博等的管理人员,得注意形象,认识到其管理属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能由着自己性子信口开河,夹带私货,雷语惊人,抹黑官微、官博所代表的公共形象,伤害群众情感,破坏干群关系。

    遵循同样的逻辑,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属于其个人空间,爱什么时间,发布什么样的内容,当由员工自主决定;相关企业也不应淆乱公私界限,强制要求员工夹带“公货”,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一些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发布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内容并计入考核,屡有所闻,但普遍会招致员工的反感。因为,植入公司的营销、推广信息发布多了,员工会被受众不待见,甚至如微商一样,被人屏蔽或拉黑。

    当然,如果相关企业定要强人所难,员工也并不是没有反制手段。根据微信朋友圈的功能设置,员工在发布某条植入公司硬广的朋友圈内容时,也大可设置为仅公司领导、同事可以看得到,而将亲友、同学之类屏蔽,令他们看不到。真要把员工逼到做表面文章的这一步去,非但企业领导的预期效果并不能达到,也只会令员工白白耗费时间精力,同时心情上也很压抑、郁闷。

    要求员工发布含公司信息的朋友圈内容,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该要求早已被白纸黑字地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员工必须履约。《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7条第4款则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而由涉事公司回应称“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这一点,之前已经告诉过该女子了。”——只是口头告诉而非早在劳动合同里书面约定可知,该公司以没发朋友圈为由辞退该女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员工的个人微信朋友圈,不是企业的官微。企业不能因为员工的饭碗捏在自己手里,就为所欲为,管理行为肆意延伸到员工的私域范畴,对员工附加额外义务,占用员工的私人时间和空间,把员工的个人微信当企业官方微信使用。

    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最起码要做到恪守法律规定,尊重员工权利,才能取得员工支持;否则,只会遭致员工反感。而且,强制要求员工发布含企业硬广植入的朋友圈内容,也只会给员工传达公私不分的不良导向,负面效应不容不察。

    对于强制要求员工发布含公司信息朋友圈内容,不发则辞退的霸道行为,涉事企业应自行纠正;否则,当地劳动部门也宜介入干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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