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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查手机通话记录违法,这波人大备案审查有点刚

    开车不小心发生剐蹭,处理事故的交警是否可以查阅车主的手机通话记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提及,地方性法规“赋权”交警部门查阅、复制车主通信记录“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超出立法权限,相关规定经指出后被修改。

    交警查通话记录,可能感觉有点怪,但类似执法举动在有些地方的实践中却并不鲜见。据南都此前报道,甘肃、内蒙古等地的地方性法规均对此有明确授权,而且从一些实践需求来看,似乎也说得过去:开车时打电话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相关法规也对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机的行为明令禁止,查阅车祸发生时车主的通话记录可能属于证明其是否违法的最便捷方式。更何况在甘肃、内蒙古等地,交警执法时一度手握地方人大的立法“授权”。

    但此番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对此给出了明确的态度: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除非因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需要并经合法程序,显然普通车辆剐蹭不属于例外情况。

    当然,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也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等刑事追究,类似情况已属于上位法“刑事侦查授权”的范畴,无须地方立法的额外加码。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不区分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在具体执法措施选择上“就高不就低”,是执法权力的自然扩张。公安机关身兼普通治安执法与刑事侦查职能,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于操作便利而有相关需要,地方性立法为此提供授权,却忽视了与上位法的冲突,以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尊重和保障,个中原因颇值得反思。

    来自地方的部门立法,可能会试图让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让一些部门利益掺杂其中,让执法操作面临“于法无据”的考验,这就需要备案审查机制常态而有效的激活和运转来把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操作须于法有据。对那些明显有违宪法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复盘和审视,对那些哪怕用起来称手但可能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做法亮明态度,更能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决心与魄力。

    不仅是交警查通话记录的地方“赋权”被认定违法,还有一些“地方人大的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对逮捕人大代表给出许可”也被认定违法,备案审查机制的具体实践让公众和社会得以看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必要性。从数据来看,相较于首次报告,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数大幅增加,增长近一倍。从具有标志性的备案审查案例,到日趋常态化的人大备案审查监督,让公众得以看到人大监督的可贵刚性。

    “只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目的就是要把‘一府一委两院’所有规范公民、法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范围”,备案审查在审查范围上的全覆盖,体现的是激活人大监督的诚意与决心。对“交警查通话记录”等地方“赋权”的果断纠错,正是通过监督个案来贯彻和充实人大监督的制度内涵。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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