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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门:共享汽车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5月16日,交通部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制定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同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对于押金退款,《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中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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