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凌晨3时46分许,行人郑某从衢州某收费站入口利用他人自动取卡时(道闸自动升起的间隙)进入高速公路。5时14分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碰撞慢速车道内的行人郑某,造成郑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38万元的经济损失,认为高速公路作为经营管理主体,在郑某进入高速公路时未能制止,未尽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深入的调查审理,法院于2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死者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由死者自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养护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承担责任。
行人违法进入高速,不但给高速公路通行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对自身也是极度危险的行为,本案中的郑某更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浙江省交通集团温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在此,呼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杜绝行人上高速,让交通安全意识贯穿我们日常交通行为,共建平安高速。(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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