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观察

    富士胶片消毒喷雾及湿巾在日本证实可抑制新冠病毒感染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宣布,旗下自主技术研发的长效抑菌产品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在一项以新冠病毒 (SARS-CoV-2)为对象的效果评估试验中,证实对99%以上的病毒具有灭活效果[1]。本试验是富士胶片与日本带广畜产大学共同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试验结果表明,持续使用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清洁环境,可对SARS-CoV-2病毒感染起到抑制作用。

    关于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

    通过富士胶片自主研发的"Hydro Ag+"技术,可以使银系抑菌剂和超亲水性聚合物在室温下固化,稳定地分散在酒精溶液中。使用本产品后,酒精对目标对象进行杀菌的同时,会在物体表面形成含有银系抑菌剂的抑菌涂层(超亲水膜),因此即使在酒精挥发后,抑菌效果仍将持续。

    本产品可广泛用于医疗、护理现场,也可作为一般家庭的环境清洁产品使用。

      FUJIFILM银离子抑菌系列产品(含80%酒精款)

    【评估试验的概要与结果】

    准备3种试验膜,分别用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内含液体涂抹20次、40次和60[2],20天后进行以下评估。

    将SARS-CoV-2溶液滴在涂有上述液体的试验膜表面,然后用未处理过的薄膜紧密覆盖,在室温下静置24小时后,回收SARS-CoV-2溶液,计算其病毒滴度[3],即其中具有传染力的病毒的数量。通过对试验膜上的SARS-CoV-2溶液[4]​与在室温下静置24小时后的纯SARS-CoV-2溶液的病毒滴度进行比较,评估涂有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内含液体的试验膜的病毒灭活率。

    <评估结果>

    结果表明,涂有40次及60次药液的试验膜在涂抹20天后,病毒灭活率达99%以上。此外,涂有20次药液的试验膜在涂抹20天后病毒灭活率也能达到86%以上。(表1)

    (表1)涂抹20天后,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对SARS-CoV-2的灭活评估结果[5]

    FUJIFILM银离子抑菌产品涂抹次数

    20次

    40次

    60次

    病毒灭活率(%)

    86.67%

    99.76%以上

    99.90%以上

    结果表明,如果每天2次持续使用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进行清洁,则清洁对象表面会重复涂有含银系抑菌剂的超亲水涂层,10天后86%以上的病毒可被灭活,20天后,有望使99%以上的病毒灭活。

    富士胶片将积极推广FUJIFILM消毒喷雾/湿巾(含80%酒精),通过清洁环境,帮助减少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为维护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

    [1] 病毒的灭活率取决于涂抹条件。涂抹条件详见评估试验概要。

    [2] 一次的涂抹量为每400平方厘米的试验膜上涂抹0.96ml(相当于用“FUJIFILM消毒喷雾(含80%酒精)480ml款”喷一次的量)。

    [3] 病毒滴度(病毒毒力)是指样本中所含的具有传染力的病毒数量。与对比组相比较时病毒滴度的降低率=病毒灭活率。

    [4] 与试验膜反应的SARS-CoV-2溶液的病毒滴度为5.75 log10 TCID50/ml。

    [5] 结果出自2020年10月21日在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带广畜产大学实施的“富士胶片产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灭活性的验证试验”。该结果是基于实验室内的条件得出的,并不代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效果。

     

     

    (新媒体责编:syhz0808)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