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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政府为生态赔偿权利人

    重庆市环保局11日对《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进行解读。据悉,《重庆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将予以启动生态赔偿的多项生态损害行为,同时明确重庆市和各区县政府为生态赔偿权利人。

    《重庆实施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重庆实施方案》一方面对标对表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将其规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和“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两种情形,直接纳入《重庆实施方案》启动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此外,《重庆实施方案》结合重庆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将《国家改革方案》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明确为“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等”八种具体情形。

    《重庆实施方案》中,明确了生态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赔偿权利人则为“重庆市和各区县政府”,跨区县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重庆市政府管辖。

    《重庆实施方案》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重庆实施方案》中提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遵循“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重庆实施方案》的要求,重庆2018年将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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