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大雪造成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上16处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造成1死27伤的惨痛后果。
这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有媒体调查获悉,此次倒塌的公交站台全部由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且涉嫌低价中标——包括望江路公交站亭项目在内的一批项目,概算为1500万元,而中标金额只有711.58万元。
又是低价中标?!有人据此还联系到前不久被追责的陕西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认为是低价中标制度导致实际投入不足,进而影响到公共产品质量和安全,甚至为合肥这家涉事企业“鸣冤叫屈”。
低价中标就可以置质量和安全于不顾?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逻辑。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引入我国后也确实起到了降低造价、节省投资、倒逼施工企业改进工艺、管控成本、杜绝暗箱操作、预防腐败等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恶意低价抢标行为。一些施工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为达到中标目的,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抢标,试图中标后再通过变更设计或者拖延工期等行为,迫使业主调整概算、追加投资。如果这些企图都没有达成,也容易诱发铤而走险、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形发生,由此埋下质量和安全隐患。
低价中标其制度设计本身没有问题,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它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问题往往出在执行环节,没有对最低价格做出科学合理的限定,致使好制度没有好执行。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也就是说,今后再想以低于成本价且又无充分理由的低价投标行为将被拒绝。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回到合肥公交站台顶板倒塌事故,是设计荷载考虑不足,还是施工偷工减料,都需要调查了解清楚。因为事故尚处于调查阶段,站台顶板的倒塌是否与低价中标存在直接必然的关系,设计单位、监理方、项目业主、运营单位以及相关产品生产厂家等是否存在错漏过失,尚不得而知,我们不宜妄加推断。但有一点却是明确无疑的,低价中标并不意味着就有质量安全隐患,同样,高价中标也不能说就没有质量安全隐患,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场大雪本应为人们带来诗意和欣喜,不料想却成了20多个家庭的惨痛经历甚至生离死别。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除了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外,最根本的,还是要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人员等,在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时,都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工程运营维护部门也应该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以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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