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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人肉搜索铁路“座霸” 是否侵犯隐私?

    上一周,“座霸”成了热词,截止昨天最新的爆出的一起时间,已经相继发生了三起火车乘客强占他人座位的事件。座霸们为何不对号入座?我们来回顾一下几起事件的前因后果。

    前情回顾

    第一起火车“座霸”事件发生在8月21号从济南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不仅霸占一位女乘客的座位,还用各种胡搅蛮缠的理由搪塞前来劝阻的乘务人员和乘警。最后,由于列车长和乘警劝导无果,被占座的女乘客被安排到其他座位直到终点。事后,孙某的耍赖视频被公布到网上引发热议、舆论不断发酵。24号下午,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通报处理结果: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录在铁路征信体系中,一定期限内限制孙某购票乘坐火车。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孙某占座事件之后,22号凌晨在T398 列车济宁段,返校的女大学生小晴也遭遇到“霸座”。一女子购买无座车票后强占小晴座位,乘务员查看占座女子购买的无座车票后不断劝说协调,女子却一直没有起身。相反是购买该座位车票的小晴在车厢里站了两个小时。随后的几天里,铁路占座问题持续发酵,昨天又有网友爆出座霸视频,视频中几名乘客疑似因自己所购的铺位坏掉而要求换座,但在沟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霸占着其他乘客的卧铺不走,乘务员从旁协调,占座的乘客却一直没有起身。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22号座霸女事件和卧铺座霸事件进行回应。

    对于接连发生的“座霸”事件,网友们既气愤又无奈,气愤于强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屡屡发生,无奈则在于事件发生时乘务员、包括乘警只是劝导协调,却没有进一步的强制举措,受害乘客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对此 岳成事务所律师 岳屾山分析认为

    在处理的过程当中,乘警或者乘务人员只是进行了劝阻,但并没有有效地来制止和纠正他的这种行为。从两个层面讲:一个层面,铁路公司其实现在不是一个行政机关了,它已经改制成为企业了,它本身确实没有执法权。那么,乘务人员他是有责任和有义务来给乘客提供车上所记载的座位的这个合同义务,如果说,他不能够提供他就属于一种违约。当然,后来发现说给被霸占座位的这位女士挪到了其他的座位上,这个其实是属于违约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但是,他对于这种制止或者说纠正行为并没有完全地尽到义务,因为本身维持车辆的乘坐秩序也是其义务之一。

    另外,对于乘警这边来讲,他是铁路公安的一个公职人员,就有维护列车上的这种秩序的一个法定职责,包括说,治安、安全。在这里,当发现有人扰乱了列车上秩序的时候,他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制止和纠正。那这一次,我们看到也仅仅是进行了一个劝阻而没有进行有效的纠正。其实,我们说,做得可能是有些不到位的地方,或者说,不够那么有力。

    另外,针对“孙某霸占座位”事件的处理结果,更多声音质疑相关部门是否处罚力度太轻?对此,岳屾山律师指出,将孙某记入征信系统的惩罚措施具有延续性和警示性

    这两年才开始推出这种征信的系统,包括说,像这种禁止乘坐高铁、禁止乘坐飞机等等,给他有一个延续性的(惩罚)。等于说,你做了这个事儿,不仅仅当时你会受到处罚,而且你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都因为你这次的行为而受到一定的惩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个时候惩罚力度其实比单纯的一个罚款或者是警告或者拘留是要严重很多的。从而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惩罚除了是要惩罚本人之外,也教育和警示其他人。

    截止目前,针对后两起“座霸”事件,有关方面暂时没有给出处理结果,相关部门究竟应该怎样第一时间处置“座霸”,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公众仍然在等待一个交代。

    不过,对于愤怒的公众来说,也有值得反思之处。对于第一位“座霸”来说,绝对领教了网友们“人肉搜索”的本事——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经历和职业背景等等,包括他在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疑似抄袭的陈年往事都被扒出。对此,专家提示,大家在声讨和谴责时要有底线,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

    那么,到底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什么样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侵权?到底该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北京朝阳区法院邀请有关专家研讨涉个人信息保护类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

    比方说我发布了在铁路上占座,这个死赖着不起来的,发表了他的某一个个人的单个信息,可能不构成侵权,只要不是发的他的身份证号,不发他的姓名单位,也就是就找到这个人的这种具体的,就发了一个“他在小学,我跟他同学什么什么”这类的,间接的通过我在哪个哪个小学读书或者哪个大学读书,找到他这种信息,不算,因为你有一个筛选。但是,谁要是把这些信息合起来弄一个帖子发出来,我就打击他,他对个人造成的这种危害性,我想应该跟被侵权人他的过错大小,也要来结合起来考虑,这个明显的超过了道德问题。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和利用日益便捷。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因此愈加泛滥。而网络电商企业、市场份额占比较高的中介机构和旅游服务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获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如不加妥善管理,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北京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对朝阳法院近十年内受理的相关案件分析调研发现,案件受理量逐年上升,占比最高的是“网络人肉搜索”。

    庭长吴彬分析

    不以使用信息为目的的单纯公开和披露个人信息的案件占到了56%,最典型的就是“网络人肉搜索”的问题。比如“座霸”的问题,昨天我上百度,基本上有一半的这个人的图片马赛克是去掉的。

    有11%的案件是以使用信息为目的公开个人信息。

    最典型的就是医疗机构公开成功治愈的病患信息,婚介公司和摄影公司未经同意公开客户信息的宣传行为等等。有点搭顺风车、蹭热度的嫌疑。

    冒用、盗用个人信息类案件占比为10%。学校谎称优秀学员由其培养进而公布学员信息,公司以聘用知名设计师、学者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登记其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等等。

    最典型的就是,相关中介利用获取的客户的个人信息,我办个北京市居住证等等。这类案例反映出目前公共事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信息保管人转让、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占比也达到了10%,主要表现为大型电商企业、旅游服务经营者、电信公司所保管信息的外传,将信息提供给某一特定主体后,其他人也获得相应信息并由此进行的诈骗或者营销。目前多数信息保管机构并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保管制度、监督执行措施和内部惩罚机制。专家强调要加大企业的保管责任,和对非法使用者的打击。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分析

    我们的立法或者是我们的司法当中,重点就应该加强对信息非法使用的打击的力度,就是要加大它的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我想应该予以经常性的使用,这样才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否则我们没有其他的手段了!

    为了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积极保护信息安全,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几种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影响比较恶劣的侵权行为先行进行了规制。已经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彭伶提示,全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更详细了一步。

    它说,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前面跟两高的解释定义是差不多的,但后面的列举更加详细,列举了姓名、增加了出生日期、除了身分证号,还增加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讯联系方式、通讯记录和内容、帐户密码和财产信息、征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等。

    几乎人手一部的手机,成了收集个人信息的主要工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分析

    从生产商出来以后,到全国各地的分销商的时候,分销商让那些刷机的人把手机拿出去了,把预装的APP都删除掉,安装40个APP进去,我们以为我们买到的手机没有收集个人信息,但是实际刷完机之后,都在自动收集信息。

    未来会有更多类型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走进法院。

    单个的个人去提起这个诉讼很难的,往往没有精力和成本。像这种大规模的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能将来还会面临公益诉讼的问题。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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