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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er司机不是“企业雇员” 符合“零工经济”模式

    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挑战。

    对于深陷于与司机利益纠纷的美国网约车巨头Uber来说,近期美国政府的一项认定,将有可能使它从众多麻烦中脱身。

    本周二,美国劳资关系委员会总法律顾问Peter Robb在一份建议备忘录中称,Uber司机是独立合同工,而不是企业雇员。

    网约车司机身份认定对Uber意义重大

    这一认定被舆论视为是Uber的重大胜利。很长时期以来,Uber司机是否是公司的正式雇员、是否应该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引发了巨大争议和众多诉讼。

    当地时间5月10日上午,Uber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仅次于阿里巴巴和Facebook的史上融资额排名第三的公司。

    但让Uber略显尴尬的是,上市首日股价即跌破发行价。舆论认为,除了持续亏损,与司机纠纷不断也是导致Uber上市首日即破发的重要因素。

    就在Uber上市前两天,美国至少8个城市的Uber与另一网约车巨头公司Lyft的司机举行罢工,所抗议的正是两家网约车巨头把他们视为独立合同工而不是正式员工,导致他们拿不到足够的薪水且被剥夺了应有的福利。

    在此背景下,就在Uber上市不足一周之际,美国政府做出的相关认定,对Uber而言无疑具有重大价值。因为,该决定深刻触动了极为敏感的劳务关系,在个人与企业因员工身份的认识不同而相持不下之时,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美国政府的态度。

    “零工经济”是灵活就业的直观反映

    实际上,在当前“零工经济”借助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这个认定堪称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绝不是仅仅有利于Uber这样的网约车公司,绝不是仅仅有利于个别企业,其影响可能是行业性的,乃至对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都带来重要影响。

    这个判决对我国国内的类似纠纷也有借鉴意义。因为国内的网约车企业有着极为相似的运作模式。前几年,有网约车企业也曾陷入与司机的法律纠纷之中。诉讼的焦点,就是网约车司机究竟是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如果是正式员工,将会获得正常的薪酬和福利;如果不是正式员工,这一切都将免谈。虽然看似是一个很简单明了的劳动关系,但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挑战。灵活就业是近些年新出现的现象,并逐渐发展出“零工经济”这一概念。

    借助于互联网,很多人实现了自我雇佣,可以同时为多家公司工作;很多企业也实现了灵活用工,不再与灵活就业的员工签订固定劳动合同。

    这原本是个皆大欢喜的场面:个人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用工方也可以减轻工资、社保等成本压力。在我国,伴随“双创”大潮,自我雇佣的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

    但在现实实践中,“零工经济”却遭遇了诸多传统制度的挑战。而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用工模式明显超越了当前法律法规所能够界定的框架。

    正如Uber所面临的司机身份困扰,究竟是独立合同工还是正式雇员,不仅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机的利益,也深刻触动了公司的利益,并引发众多纠纷。但对这样的劳务纠纷,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

    2016年7月,英国的两名Uber司机以与美国罢工Uber司机相同的理由将Uber告上了法庭。法庭最终判决两名司机胜诉。2017年,一名滴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无法提供与滴滴公司签订的合同,被法院驳回了误工损失的请求。两个案例的关键所在,就是如何看待员工身份。

    有人认为,假如Uber司机是Uber的正式雇员,那么Uber就不是一家互联网公司,而是出租车公司。这是对当前很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清醒认识。

    实际上,许多平台企业看似庞大,其实却很“轻”,而其“轻”的关键,根本原因就在于用工模式上的突破。而国内的一些互联网公司想要在劳务关系这一问题上找到合理的解决方式,还需在用工模式上继续摸索,寻找新的突破口。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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