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南航空少”事件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空少名誉受损

    关于“南航空少”事件当事人柴某起诉于某某侵犯其名誉权案,1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通报,法院一审认定于某某在社交媒体的言论构成侵权。对于这个结果,柴某称,“自己总算是清白了,我已经换了个城市生活,准备重新开始。”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9年10月,有人发布视频称,南航飞行员于某某被空少柴某在电梯内骚扰。于某某向警方报案称其被性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其称怀疑自己被柴某下药。今年年初,柴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于某某对“被性侵”的描述前后矛盾逻辑不通。此外,于某某自述事发当日,自己在电梯内无意识的主张亦未被法院认可。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于某某在社交媒体及电视节目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宣判后,柴某告诉新京报记者,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回归正轨,“自己算是清白了。我已经换了个城市生活,准备重新开始。”

    17日,记者多次联系于某某一方,但未得到回应。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