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在广渠路上看到一幕危险的情景——在一辆快速行驶的车上,有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人,从后车窗探出半个身子,用手持摄影设备进行拍摄。在距离该车几米外的车道上,一辆越野车正在快速行驶,全程拍摄时间持续了两三分钟。
事发时间为7月22日中午时分,地点为广渠路和东五环路交叉区域。当时一辆车后部未悬挂号牌的白色越野车快速行驶在中间车道上,车左后车窗敞开着,有一人身穿白色上衣,连衣的帽子包裹着整个头部,分辨不清性别。该拍摄者将上身探出车外,手中抱着一台摄像机之类的拍摄设备,白色的衣服在风中不停地抖动。
在距离这辆无牌照的车左前方七八米处的最内侧车道,同样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在快速行进,这辆车悬挂有车牌。两辆车在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行驶了两三分钟。在行驶期间,至少有两三辆后车因为前车拍摄压住了速度,不得不变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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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辆车在行驶到高碑店乡地区的时候,后车的拍摄者才返回车内,两辆车减速并驶出了道路,进入辅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乘车人在车辆行驶当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法规第七十七条中,对乘坐机动车做了详细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于悬挂号牌也做了规定: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以罚款。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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