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名县谢某某因醉驾被邯郸交巡警大名大队民警查处,在民警取证过程中,谢某某拒不配合,还言语侮辱并损毁执法仪器,存在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以“妨害执行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两项罪名刑拘。
2021年2月21日下午,大名县束馆镇谢某某在与他人饮酒后,驾驶冀DE9XXX牌照小轿车上路行驶,当其沿着埝曹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埝头村南环路段时,遇到大名大队李茂堤中队巡逻组民警在该路段进行“保春运”例行安全检查。喝了酒的谢某某为了不被查获,在驾车接近检查点时,置卡点民警的喊话警告于不顾,突然加速闯过检查卡,迅速进入埝头村街道内意欲藏匿,逃避执法检查。
“闯卡逃逸,肯定有问题!”中队民警随后对其进行跟随并将冀DE9XXX牌照小轿车拦停在街道边。哪知停车后,刚下车的谢某某在明显站立不稳、酒气熏天的情况下,却当即矢口否认自己酒后驾车闯卡行为。在民警出示其驾车证据后要求对其进行测酒检查时,谢某某更是不配合调查,不仅借着酒意大喊大叫,还对民警进行辱骂侮辱,气焰十分嚣张。在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抽血期间,多次对劝其抽血检查的民警们进行拳打脚踢、恶意辱骂,在民警拒绝其不合理要求时,就疯狂打坏民警执法记录仪、制服等物品,从被查处一直吵闹耽搁长达一两个小时之多。几经周折后,在数名民警的合力控制之下,医务人员才终于得以对其抽血成功。经正式检测,谢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3.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33条涉嫌危险驾驶罪。
因在民警执行公务依法对驾驶车辆人员检查过程中,谢某某借酒耍疯,极不配合正常执法,存在辱骂、击打公务执法人员和恶意毁坏执法记录仪设备、暴力抗法等恶劣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明知国家是国家公务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触犯“妨害执行公务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大名县公安机关日前以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两项罪名对谢某某执行拘留和报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批捕,谢某某醉驾后的暴力抗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文/图:郭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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